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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知识问答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08-01 发布作者: 阅读次数:

1、当前我国出台了那些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是什么时间公布的?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3、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3、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什么?

答: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4、采购人主体责任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

5、政府采购程序有哪些?

答:① 编制采购预算和批准采购预算;

②落实采购资金;

③采购前的分析和预测;

④择优确定采购模式和方式;

⑤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⑥审查供应商资格、实施采购;

⑦ 供求双方签定合同;

⑧ 组织验收;

⑨ 资金结算;

⑩ 监督管理部门的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

6、政府采购有几种组织形式?

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7、什么是集中采购?

答: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8、什么是分散采购?

答: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9、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10、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11、什么叫公开招标?

答: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12、什么叫邀请招标?

答: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13、什么叫竞争性谈判?

答: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14、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

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15、什么是询价采购?

答: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16、什么是协议采购?

答:所谓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对采购金额小、数量多、次数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管理方式。

17、为什么要进行协议采购?

答:由于现行的集中采购办法尚不完善,在实施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多头多次招标,增加了采购成本。二是预算与执行存在差距,突发性采购较多。三是不能满足个别用户的特殊需求。四是按品牌招标现象较为普遍,充分竞争不够。因此,为了规范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等通用商品采购行为,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提高采购效率,在学习借鉴国际惯例和兄弟单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小汽车采购为突破口试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18、哪些领域采用协议供货采购的方式?

答:目前各级政府已采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领域主要包括一般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器设备),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和加油等。

19、什么是协议供货制度?

答:所谓协议供货制度,通俗地讲,是指通过统一招标定品牌、定价格、定折扣率、定期限、定服务条件,并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然后通过文件形式将相关内容告知各采购单位。

20、政府采购中什么情况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2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22、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23、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2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25、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指定品牌?

答:不能指定品牌。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26、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有哪几种?

答: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7、什么叫废标?法定废标情形有哪些?

答:废标就是采购人依法拒绝所有投标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行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采购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28、采购机关出现哪些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29、招标文件中可否指定几个品牌和型号作为参考?

答: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0、社保证明能用“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代替吗?

答: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31、有个项目是2019年11月份挂网的,开标时间是2019年12月份,投标文件里面的一个证书2019年11月过期,这个证书有用吗?

答:这个认定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证书有效,那没有问题,如果是题中情形,12月份为开标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该证书11月份就过期了,那证书就是无效的。

3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3、采购人不在开标现场监督,只是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可以进行下去吗?

答: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活动都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34、政府采购货物如何组织验收?

答: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政府采购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就是招标采购?

答:政府采购活动完整的程序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采购项目的批准阶段(编制预算、批准预算);采购合同的形成阶段(确定采购模式、方式、执行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商、订立合同);采购合同的管理阶段(执行合同、组织验收、结算);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整理、保存、归档)。招标投标采购它只是政府采购活动四个阶段中的第二个阶段部分,而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它只是政府采购五种方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与过程要多于和宽于招标投标采购。

36、政府采购的价格一定最低吗?

答: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采用综合评标办法除价格因素外,还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服务承诺、财务状况、税收状况等其他因素,价格只是其中一个指标。因此,中标的商品不一定是本次投标的最低价格。

37、政府采购部门受哪些单位监督?

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同时政府采购部门还须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3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9、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成交无效。

40、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1、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3.、公开招标能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方法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44、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中,公开招标方式应当为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但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45、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需要征求投标供应商的意见吗?

答:不需要。只要满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就可以。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46、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最少发售多少天?

答:5个及以上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7、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公示过后,采购人觉得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过高,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和供应商协商降低采购金额吗?

答:不可以,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8、公开招标的货物项目,可以最高价中标吗?

答:可以。如果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49、公开招标项目第一次报名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申报把采购方式改为竞争性谈判吗?

答:不可以。因为投标供应商不足就随便更改采购方式,应该先请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如果确实有不合理条款,修改后重新公开招标,如果没有不合理条款,那么可以按照74号令中关于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流程进行采购方式变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0、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作为监管部门是否需要批准?

答:这种情况不用审批。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51、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2、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一起发布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